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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常見問答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21/02/09 14:53:46
回答:

(1)研發替代役制度:
依據96年1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賦予實施研發替代役之法源依據;具國內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甄選服研發替代役,俾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政策,有效運用役男研發專長人力資源,提昇產業研發能力及競爭力。
(2)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
依據104年6月1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替代役實施條例」部份條文,賦予產業訓儲替代役之法源依據;具國內外大學校院副學士(專科)以上學歷者,得申請甄選服產業訓儲替代役,俾振興國家經濟與產業發展需要,有效運用役男技術人力資源,滿足產業人才之多元需求。配合兵役制度發展,107年起停止實施產業訓儲替代役。
(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優點:
A.透過多元化服役管道,提供國內、外碩士或副學士學歷以上役男較多服役選擇,兼顧役男兵役義務與就業,役男畢業即投入職場,貢獻所學不會間斷,有利役男生涯規劃。
B.藉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實施,役男從事科技或研究發展工作,除可維持我國科技產業高度經濟優勢及競爭力,並可為產業培養專技人才及中階儲備幹部,提升產業人才素質,符合就業市場需求。
C.人力資源充分利用:開放國內、外碩士或副學士學歷以上畢業役男得申請至民間產業及研究機關(構)從事技術、科技或研究發展工作,以有效運用役男技術人力資源,達成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政策。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24/01/19 10:19:51
回答:

(1)役男之服勤範圍,限於經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研發替代役役男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提升產業人才素質。
(2)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每年定期開放符合前項及「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單位,提出次年度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作業,經審查通過後核給員額,該單位得依已獲得核配之員額數及所提出之研發需求專長,自行與役男洽談甄選。
(3)本制度所稱研究發展之定義:係指從事於創造性與系統性的工作,其目的在擴大人類、文化和社會等知識的累積,以及運用知識構思新的應用。區分為下列3種類型:
A.基礎研究:係指實驗性或理論性的工作,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新知識,以作為瞭解某一現象或所觀察事實之根本基礎,並未預期在具體的時程內作特別的應用或利用。
B. 應用研究:係指在特定的實用目的及目標導向下,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之原創性研究。
C. 技術發展:係指系統性的工作,利用現有的研究成果或實務經驗獲得的既有知識及衍生知識,從事新產品、新製程或新服務的開發,或是既有產品、製程和服務的改善。役男與用人單位雙方洽談時,可針對該工作內容需求進行瞭解。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24/01/19 10:20:48
回答: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由內政部研發替代役科負責實際執行(地址:540217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2號)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22/08/10 12:12:03
回答:

(1)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官方網站為「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簡稱資訊管理系統)網址:https://rdss.nca.gov.tw。
(2)相關諮詢服務窗口資訊請參閱資訊管理系統公告。(※檔案下載路徑:請點選本網站首頁/業務資訊/諮詢服務,於該區中點選「諮詢服務窗口資訊」檔案並下載,歡迎來電洽詢,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24/01/19 10:21:42
回答:

為加速社會大眾、用人單位及役男瞭解研發替代役制度,以落實本制度之良法美意,主管機關(內政部)擬透過下列方式推動研發替代役制度:
(1)密集於全國分區辦理研發替代役制度宣導說明會。
(2)結合內政部及相關部會網站長時段制度宣導。
(3)運用各大學校院之兵役業務承辦單位或就業輔導單位,合辦網路及校園宣導活動。
(4)印製及發送研發替代役制度文宣品、海報,並製作制度宣導多媒體播放(影片、廣播專訪)。
(5)結合行政院海外攬才團據點對海外役男宣導研發替代役制度。
(6)鼓勵各用人單位運用產業網絡與資源自行宣導以利攬才。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21/02/09 15:15:09
回答:

研發替代役制度整體作業時程,除全年度執行制度管考獎懲作業外,規劃如下:
(1)每年1月至7月辦理次年度制度精進檢討宣導作業。
(2)每年8月至12月辦理用人單位次年度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
(3)每年1月至9月役男報名用人單位甄選作業,專長審查作業。
(4)每年5月、8月至12月研發替代役役男入營受訓作業。
※詳細作業時程,以當年度公告之「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計畫」、「役男報名及用人單位甄選作業實施計畫」及「研發替代役管理考核暨獎懲作業實施計畫」資料為準。
註:檔案下載路徑:
A請點選本網站首頁/用人單位員額申請暨審查,於該顯示區中點選「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計畫」檔案並下載。
B請點選本網站首頁/役男報名及甄選,於該顯示區中點選「役男報名暨用人單位甄選作業實施計畫」檔案並下載。
C請點選本網站首頁/管理考核,於該顯示區中點選「研發替代役管理考核暨獎懲作業實施計畫」檔案並下載。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21/02/09 15:17:18
回答:

內政部得指派適當人員與遴聘相關部會代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民間產業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審查小組」(簡稱審查小組),共同或分組進行用人單位員額申請之研發營運計畫審查及研發成果審查、役男報名甄選作業之役男專長審查、管考獎懲作業之委員評鑑及績優評選審查、役男轉調作業之會議審查等。為維護審查作業之公信力,審查小組成員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並保證遵守及履行相關規定。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21/02/09 15:18:06
回答: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均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具役男身分,故無論在何階段,與國家皆屬公法關係,另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3階段服役期間,因考量市場運作機制與平衡其權利義務關係,爰採認其與用人單位間具有僱傭關係,且不論用人單位係屬公、私部門或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有關該階段役男之勞動條件,如薪資、職業災害補償、工作年資、退休金之提繳、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與用人單位間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用人單位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並負擔該所需費用。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21/06/24 16:05:22
回答: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條之1:
(1)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
(2)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替代役實施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3)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19/04/08 14:22:39
回答:

新創事業依規定時程提出員額申請並經審查通過獲員額核配者,亦可成為研發替代役的用人單位,依法進用役男。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19/04/08 14:23:43
回答:

新創事業負責人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規定,該新創事業仍應於第2階段服役期間,每月向研發替代役主管機關(內政部)繳納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19/04/08 14:24:39
回答:

依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除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

問題分類:制度設計、整體規劃
更新日期:2019/04/08 14:25:38
回答:

(1)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新創事業負責人,以依法登記代表法人之董事(1人)為限。
(2)如新創事業擬另申請員額進用其他研發替代役役男,仍有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即申請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新創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新創事業)不得勾選;其最近3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新創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