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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一般訊息
公告標題 [公告]有關用人單位於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採行無薪假措施乙節,回應意見說明
公告時間 2009/02/12 15:21:33
最後更新時間 2009/02/12 15:23:16
公告內文 有關用人單位於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採行無薪假措施乙節,主管機關回應意見說明如下:

一、按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均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具役男身分,故無論在何階段,與國家皆屬公法關係;另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之1第2項、第3項及第8條規定,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其薪俸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薪俸15,570+主副食費3,815+住宿津貼4,000+交通津貼1,260=NT$24,645)、士官(薪俸10,660+主副食費3,815+住宿津貼4,000+交通津貼1,260=NT$19,735)標準發給。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二、復查本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及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依規定訂定之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除役男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加班等內容事項,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外,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辦理。故役男於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倘請事假,因役男該階段薪俸係由政府發給,爰採以補班不扣薪方式處理。餘所請假別均採不補班不扣薪。

三、由於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權利及義務,乃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其薪俸亦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標準發給。故該階段服役役男與用人單位一般員工,身分仍屬有別,故不宜採行無薪假;至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依法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業已回歸市場機制,爰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方得採行無薪假。

四、是以,用人單位因受經濟景氣影響而強制要求役男排休無薪假,因係出於用人單位之主動要求,非屬役男自願性請假,就上開研發替代役制度精神及聘任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而論,用人單位於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倘仍強制要求役男休無薪假,應不得於事後要求役男補足上班時數或以加班時數扣抵或扣薪等補償措施。但若用人單位與役男間,經協議並獲得役男同意後採行之補償措施,原則上,主管機關尊重其約定。

五、因全球經濟景氣影響所致之產業(用人單位)營運問題,主管機關(內政部)業於98年1月10日公告調降用人單位進用研發替代役役男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金額每人每月2千元,並自98年2月1日實施,已相對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並具體考量用人單位之經營處境,未來將視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及制度運作經費需求,再行研議其他可行方案,以創造多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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