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類別 | 一般訊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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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題 |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 ||
公告時間 | 2011/11/18 11:43:46 | ||
最後更新時間 | 2011/11/18 11:49:19 | ||
公告內文 |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部分條文,業已100年11月9日修正發布。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及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二次修正。茲配合兵役法第十六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替代役體位役男之一般替代役役期與常備兵役現役役期相同為一年,而現行常備役體位役男申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一年二個月;又考量替代役役男因個人因素,其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無法直接匯入金融機構帳戶時之業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役滿十八個月之薪俸調整基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替代役役男之地域加給核發、停發及恢復支領事宜,與義務役官兵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替代役役男因個人因素,其薪俸等無法直接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得改以匯票或支票方式寄(送)達,符合實需。(修正條文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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