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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消息

公告類別 一般訊息
公告標題 [公告]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發生傷殘,有關傷殘等級檢定事宜,依規定應於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為維護役男權益,請轉知並加強宣導,請 查照!
公告時間 2013/07/16 18:04:08
最後更新時間 2013/07/16 18:04:45
公告內文 說明:
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3條第2、3項規定:申請殘等複檢者,以服替代役期間為限。但因公成殘有案者,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5年內,因同一原因殘等增劇時,經複檢屬實,得改列殘等。依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區分標準第3條規定:「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應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紀錄,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服勤單位應即檢具傷病報告,連同該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協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知醫院辦理鑑定。」

二.請轉知服勤單位依上開及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第2條附件「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規定,協助役男應於服役期間提出申請,俾保障役男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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