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類別 | 員額申請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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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標題 | [公告]關於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需給予陪產假日數說明~ |
公告時間 | 2008/12/05 16:34:43 |
最後更新時間 | 2008/12/05 16:35:12 |
公告內文 | 一、依據97年1月16日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二、請用人單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需給予陪產假日數,依法律「從新從輕原則」,本項毋需修訂及報內政部備查。 三、 然若用人單位有修訂其他條文內容,則可一併修訂,再送內政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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